环球动态:李卫委员建议:构建产业链级资源协同体系,进一步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构建产业链级资源协同体系 以“产业链数字化”强化制造业全球话语权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这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指明了方向。目前,全球制造业的数字化竞争处于从“企业级”向“产业链”纵深发展的转型阶段。面对数实融合发展大势,为形成更强有力的产业链全球话语权,降低产业链脱钩和制造业外迁造成的潜在风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副总工程师李卫建议,发挥好现有产业链资源和数据资源优势,提前布局产业链级资源协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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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造业规模已经雄踞世界第一,数字经济的行业渗透度已达38.3。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和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分别达到了55.3%和74.7%。以“产品制造”为核心的企业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发展已初具规模。我国制造业企业已普遍开始经历L1级(设备级)到L4级(企业级)转型升级,有些甚至正在向L5级(智能决策级)迈进。L6级(产业链级)工业系统场景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区块链数据发现、隐私计算建模等去中心化/多中心化技术的发展为实现产业链级数据协同、业务协同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底座。
在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数字化研发中心主任苏航看来,全球制造业的数字化竞争处于从“企业”向“行业”纵深发展的转型阶段。构建“原料—材料—零部件—装备—工程”的全产业链资源计划与协同体系,已成为工业大国制造业走向数字化的必然趋势,未来可能成为工业领域国际竞争的新战场。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制造业产业链体系,拥有宏观调控、产业协同的体制机制优势,具备率先突破、取势占位的机遇和可能。
为此,李卫委员建议:
一是加强产业链协同发展的全局性规划、顶层设计。政府部门以产业链全局视野进行顶层设计和前瞻性布局,行业协会和研发机构重点解决产业链协同中的共性技术难点和堵点,企业则重点突破自身转型落地过程中的个性化问题。
二是以技术创新重点突破关键产业链协同中的数据壁垒和应用壁垒。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领域的基础研发,在原材料、新能源等优势产业及下游产业链之间,加快构建数据协同和数据流通机制,以技术手段破除“研、产、检、造、用”中的数据协同“鸿沟”。
三是在优势领域率先建立产业链级数据运营能力,掌握国际话语权。如钢铁、稀土、铝合金、光伏、新能源电池等领域,可率先尝试建立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化)架构下的产业链级数据资源共享体系,在充分尊重企业数据产权的前提下,形成产业链数据发现、数据共用、数据交易能力。以此将我国的产业链协同优势及时转变为数字优势、信息优势、交易优势。
进一步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企业是贯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创新的链条,是最活跃的创新力量,需要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以及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既是企业的责任担当,又是科技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今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副总工程师李卫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的建议》。
李卫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这意味着,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角色正日益受到重视。近年来,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22年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3.09万亿元,其中企业投入占比超75%。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已显著增强,成为了国家创新创业的主要力量。但在调研中也发现,企业科技创新目前还多倾向于跟随和渐进式创新,科技创新的质量还有待提高。如:主要集中在工艺流程、产品或集成创新,中低端布局较多,高精尖布局还不够。
对此,李卫建议要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活力,充分发挥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
一是要营造企业创新良性生态。在科技创新活动方面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参与度、话语权,让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一方面不断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成为战略性科技企业,另一方面加强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可以通过财政、金融、产业、专利、人才等各方面政策营造良好的环境,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及其执行机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保护创新企业,加强对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执行力度,保护原创。
二是发挥企业引领作用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发挥科技领军企业作用,带动创新链前中后端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攻关,优化科技成果分配机制,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建议支持作为产业原创技术策源地或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的科技领军企业成为对接产业链产业技术创新的“总体部”,引导并强化科技领军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优势科研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研发、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资源的协同,围绕重大攻关任务协同攻关,打造产学研用良性互动的科技创新体系。
三是完善科技人才流动机制,增强企业创新动力。促进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之间科技人员流动,特别是加强对企业高端人才流动的支持,建议给予一定的激励和政策保障,如国有科研型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不应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在国有科技型企业建立首席研究员(工程师)成长体系,比照高校长江学者计划等其它系统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企业青年科技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加强对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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